正确区分加班和当班情况:当班但申请加班费无效。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每周六、周日安排林先生值班,主要负责单位休息日的防火防盗工作。单位每月给林某发放300元的值班津贴。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林先生离开了公司。离开工作岗位后,林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单位每周六、周、日、夜向他支付加班费。查明事实后,仲裁委员会裁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如何区分加班和当班
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胡×富告诉记者,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职务不是法定用语,具体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工作性责任。一般来说,值班是指本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防火、防盗,或因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或本单位非生产性责任,临时安排或安排夜间、公共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门卫、接电话等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主要取决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是否与原工作职责无关,而无论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
就本案而言,林某周六、平日在单位的行为,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值班行为,而不是周六、平日加班。而且公司已经按月支付了申请人的工作津贴。因此,仲裁委员会不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胡国富指出,加班与值班的具体区别如下:,不同的工作特点和任务。尽管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值班和加班都有责任,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工人在非工作时间从事某些非生产性和非值班工作。而加班是由于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
其次,规定不同。值班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调整,通常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但加班费应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支付依据不同。对职务报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由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加班费由《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税款的数额由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和缴纳;加班费的数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那么,加班费的种类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据了解,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加班可分为:延迟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批复》(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74号令)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工时制度的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44小时以下,不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行政机关有权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改正,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工资的150%;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全国元旦、周年休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元旦为休息日(每年1月1日);春节,休息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清明节,休息1天(农历清明节);劳动节休息一天;端午节,休息一天;中秋节,休息一天;国庆节,休息3天(10月1日、2日、3日)
可见,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或非法节假日的周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先安排补假,补假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以上。如果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将不享受补休,用人单位将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最后,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员胡福富,提醒职工,如果职工主张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应注意收集自己加班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明,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p>可见,如果劳动者主张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首先应当提供加班费存在的证据。否则,劳动者主张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而不是提供自己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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