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6月21日《新京报》)
34年倏忽而过,就算是画在纸上的一块饼,也该泛黄了、脆裂了。是的,十来天的带薪假都纠结无措,何况一个多月的探亲假乎?1981年出台的这个规定,说大多人没听过、没休过,在当下的劳资关系中,恐怕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今天,探亲假到底该不该休?这个问题还真得从两方面来考量:一则,如果从权利法定的角度来说,在国家并没有废止的前提下,简单粗暴地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益,显然与依法治国相悖。法规就是法规,要么废除,要么执行,若名存实亡,还谈什么法之威严与信仰?二则,从情理层面来看,世易时移,彼时的探亲假因应的是计划年代的就业分配政策。换句话说,既然是制度造成劳动者远离家乡的现实,那么,在休假探亲方面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也是一种情有可原的补偿。但眼下是市场经济,自由选择、自主就业,何况还有带薪休年假的制度安排,再去坚决执行34年前的老政策,好像也确实有点教条主义。再说,现在交通发达,节奏趋紧,探亲既不需要几十天来回,真歇了几十天,饭碗恐怕早被别人抢去。
真正的纠结,也许还在于以下现实: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而根据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城乡二元格局终未打破,带薪假又泥牛入海——2012年新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如果带薪假与探亲假都在落实中成为口惠实不至的谎言,深度老龄化时代的中国,人伦亲情何以安放?
有调查称,没有探亲假是制约子女常回家看看一大原因。这话虽然有矫情之嫌,但法定假日与精神赡养之间,确实存在逻辑上的必然关联。此前有新闻说,浙江慈溪一家民营企业推出了人性化措施——员工每年可享3次带薪探亲假,还报销来回路费。别人家的探亲假,让很多人艳羡不已。不过,这种拉仇恨的探亲假,依仗的是老板自觉,跟公权无关。羡慕归羡慕,似乎也没有哪个地方劳动监察与权益保护部门、乃至工会组织,站出来说一声——我们要严查企事业单位探亲假落实情况。早就心照不宣,更兼见怪不怪,法理与现实的两层皮,执法层面的破窗效应,令不法业主更是深谙一个道理:劳工权益,说说罢了!
每每法定节假日,放一天还是放两天、推前还是延后,在中国舆论场,几乎成了朝三暮四的煎熬。这背后,无非是探亲假等法定权利几难成真的现实。1997年,广东出台规定,尝试把探亲假和休年假衔接起来,并扩大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在尽量权衡企业成本的前提下,审慎考量探亲假存废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不能总是在吐槽声中装聋作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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