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5万元、空调款3万元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遂诉
全文2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