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关于印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498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家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例》,现予发布。请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向我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问题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利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依法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未成年工生长发育期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标准《粉尘危害分类》一级以上的粉尘接触作业生产性粉尘作业
(II)国家标准有毒作业分类中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III)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中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IV)国家标准冷水分类中二级以上冷水作业作业
(五)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类》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六)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类》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七)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类》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类》(VIII)地下和地面采石作业,林业中的放逐和护林作业
(10)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工作场所作业
(XI)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化学灼伤和热灼伤(XII)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海拔3000米以上的涵洞和涵洞作业以及高原作业(不包括居住在高原的人员)
(XIV)连续荷载超过每小时6次,每次超过20kg,间歇荷载超过25kg的作业
(XV)使用凿岩机、夯实机的作业,风镐、风铲、铆钉机和电锤(XVI)需要长时间强制姿势的装配线操作,如头部下降、弯曲、提升、,蹲起和动作频率大于每分钟50次
(XVII)锅炉加煤机
第4条当未成年工人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非残疾类型)时,雇主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工作:
(I)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类》中1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II)国家标准《低温作业分类》中2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III)高温作业高温作业国家标准分类中二级以上
(四)体力劳动强度国家标准分类中三级以上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容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二硫化碳,etc
第五条患有某些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未成年工: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上述收缩性或舒张性心脏杂音2级
(II)呼吸系统
1.中度或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显著降低
4.体弱儿童,复发性呼吸道感染
(III)消化系统
<1.各种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和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IV)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尿路感染
(V)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功能亢进
<2.中度或以上糖尿病。
(VI)精神神经系统
1.明显的智力迟钝
<2.精神抑郁或愤怒
(VII)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的标准
2.一条或多条肢体有明显的功能障碍
<3.超过四分之一的躯干处于活动状态受限制的,包括僵硬或不能旋转(VIII)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种严重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血红蛋白低于95g/L(<9.5g/dl)的严重贫血
第6条雇主应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工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I)在安排工作之前
(2)已工作一年
(III)至少18岁,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本条例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根据健康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劳动力。如果他们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第九条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除符合一般就业要求外,还应当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发放《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未成年工体检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进行审查根据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本规定第5条和第7条(三)未成年工必须持有未成年工登记证(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成年工上岗前的健康教育和培训;未成年工体检登记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和支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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