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单位被称为施工单位
时间:2023-06-30 18:45:33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施工单位是一个工程的承接单位,可以是承包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出去的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证书,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需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施工单位就是一个工程的承接单位,可以是承包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单位依法分包出去的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证书,不可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需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切记施工单位不可以对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律师建议函:给施工单位的用工建议

转眼间即将跨入2008年第4个季度,今年陆续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会让用人单位觉得日子不好过,鉴于此,提以下建议:一、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固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签,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后为起点和补签合同(包括主动签订、责令改正)为终点,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依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并视为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届时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还需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82条)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处以罚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二、交“五金”用人单位有个错误观念,认为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殊不知,着眼于眼前的“小利”往往得不偿失。首先,《劳动合同法》正式将社会保险新增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详细情况;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1条)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三、规范加班、考勤制度1、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4条)据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量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示例如下:“试用期满后薪资每月为____,其中基本工资为______,奖金为______,津贴为______,补贴为_____;加班加点工资以前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2、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鉴于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是妥善处理加班待遇劳动争议的保障。考勤制度的建立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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