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这个条款规定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越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回填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农村地区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再者,目前耕地由分散向集中发展,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农村耕地的污染加以约束。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的有关准则及标准进行使用和处置。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有关农用标准和环保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农业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科学种植、灌溉,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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