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在房屋拆除前2个月通知承租户,属于违约行为。而承租方在租用房屋后投资了一定资金,房东应给予一定补偿。房东停止供应水电,也是违约行为。由于协议明确约定,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承租户应无条件按时搬出,不存在合同到期违约的行为。
我们都知道,对于经常停水停电,是房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提供一个合格的居住环境(最最基本的生存环境)是房屋出租人应负的义务。我们可以致电要求房东尽快解决,在问题完成之前,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在房屋修缮期间)。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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