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终止方法具体有什么
时间:2023-03-14 19:21:26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采购合同的终止方法具体: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一、法律规定哪些项目发包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中标后能废标吗

不能,废标构成要件有: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

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什么是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信息;约定合同目的;采购物品说明;采购价格和支付方式;交货方式;违约与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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