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1号
佛山北清镇马村陈家街5号。
上诉人不服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行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受理上诉人的上诉人2003年7月24日的行政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3年3月26日向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顺德区金十五万元。直到7月24日才提起了政诉讼。据此可以看出,上诉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都是非常明确,现以对行政与民事诉讼错误理解而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不属正当理由,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霍慧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岑牛富
审判员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邵凤娟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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