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在产假内遭遇单位解聘,诉至仲裁委员会。日前,仲裁部门裁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须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其哺乳期满。
女职工小刘2007年4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合法生育一男婴。
4月份,正在休产假的小刘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通知。小刘认为自己的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当受到照顾,一旦解除合同,将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延长劳动合同。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为由,坚持要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小刘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公司与小刘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小刘是合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小刘哺乳期满。
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撤销了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小刘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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