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只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需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在规定年限后才能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房改房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五条之规定:“根据国家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熟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如超过5年(含5年)且是生活唯一住房,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与老版《办法》相比,新版《办法》还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税;按市政府公告基准地价的10%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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