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射洪县法院获悉,该院执行局仅用一天时间,成功执结一起中院指定执行老难案,将54000元执行标的款交到了申请执行人手中,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交叉执行的成效。
2003年7月25日,王益(化名)与李力(化名)达成口头委托合同,王益委托李力代为办理到德国务工的出国手续,并向李力支付了办理出国手续的一切费用50000元。后因李力未办妥此委托事务,遂向王益出具欠条,承诺在2005年10月30日前返还王益支付的50000元。王益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船山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李力返还王益500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损失费806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判决生效后,李力一直未履行义务,王益于2006年10月10日向船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但都因当事人的阻挠无法执结,引发王益强烈不满。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向船山法院发出督办执行函,但仍无较大进展。2008年9月22日,为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所辖的基层法院开展老难案件交叉执行活动,指定射洪法院执行此案。
射洪法院接到此案后高度重视,执行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吃透基本案情、理清执行思路、找准执行切入点后,通过多种渠道,与李力取得了联系,在向其送达变更执行法院通知书的同时,紧扣该案执行难点症结,深入细致地对其析法明理、陈述利弊,解疑答惑,思路清晰地做其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日前,李力亲自到射洪法院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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