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受伤学校负责任吗?
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是分情况而言的。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学校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各方面都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不够充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地判断。
孩子离开了父母在校期间就完全处于学校的看管,因此,法律对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此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如果是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先和校方就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积极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在校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形式有哪些
(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二)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三、孩子在校受伤家长误工费有没有
孩子虽然是在学校受伤的,但父母毕竟不是受害人,不能要求误工费即没有误工费,但是出于公平可是需要侵害者赔偿父母相关的护理费的。
父母不是受害人,不能要求误工费。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受伤一般需要家人的照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家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若家人中是因此而产生的误工的参照其误工标准赔偿,不存在误工标准或者是雇请护工护理的,按照护工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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