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障: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时间:2023-07-03 21:43:07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没有尽到上述职责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怎么处理

孩子在学校受伤可以起诉校方。主张医疗费、营养、误工、交通、精神损害等费用。在确定费用后尽快起诉,因为在孩子治疗期间,可以让法官更好的感受孩子受到的伤害,这样在主张精神损失,营养费等可以赢得法官的心理认同。

要准备的材料有:

1、起诉书;

2、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接诊证明、所支出的费用清单、陈述事件的报告材料、校方的行为证明、电话记录等;

3、支付费用的收据和发票等;

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

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1)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

(2)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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