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生育假是如何安排的?
时间:2023-07-19 06:00:31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育假30天可一次性休完。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女职工未休满产假、生育假提前上班有以下赔偿:

1、如属于女职工主动放弃剩余假期的,照常领取生育津贴,但是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补偿;

2、如属于在企业要求下女职工放弃剩余假期的,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企业应支付工资补偿,具体标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3、同时上海还执行生育生活津贴“补差”政策。如果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或企业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生育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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