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监护人的确认原则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同意。
未成年监护人的设定有哪些方式
1.法定监护: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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