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监护人制度的确立
时间:2023-09-07 04:50:12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父母,如果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已经去世,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父母,如果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已经去世,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都 有 哪 些 人 可 以 担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

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具有监护权。

2. 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也具有监护权。

3. 兄、姐:未成年人的兄、姐具备监护能力,属于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同时,《民法典》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被确认为不具有监护资格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因此,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有监护权的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监护权可以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但是,如果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已经去世,其他监护人可以由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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