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监护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护,尤其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近七万人遇难、近二万人失踪,造成了大量的震后孤儿以及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他们均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监护缺失极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本文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探讨监护权公权干预制度的构建,以期更有效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监护缺失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1、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我国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占有一定比例,有的由祖辈进行隔代监护,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年迈体弱,力不从心,无法全方位地监护未成年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的则只能完全自我监护,生活无任何保障,无法享有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在身心健康方面存在诸多问题。2、城市流浪儿童。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也有儿童自身原因,甚至一些未成年人因不慎走失或被不法分子诱骗或拐卖而沦落为流浪儿童,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完全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生存状态极其恶劣,身心发展与权利实现状况令人堪忧。流浪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无任何技能,多数不得不以偷抢为生,犯罪率极高。3、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缺乏知识与技能,在城市中生存压力较大,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外奔波,无暇顾及正在成长中的子女,导致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的无人监管状态,不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还容易结交不良朋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很多农村家长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或大多时间忙于生计,对外出务工的未成年子女几乎不予管教,导致未成年人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再加上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生存技能,遇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知如何应对,又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熏陶,很可能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而违法犯罪。5、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离异后,小孩子跟一方生活,经济情况好的,将小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经济情况不好的,父亲或母亲忙于谋生,无暇亲自照顾小孩,或听之任之,或交给家中的老人照看,而老人力不从心,无法全方位地监护好奇爱动小孩子,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缺失的监护权没有得到必要的救济,不能充分享有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出现问题又得不到及时帮助的情况下,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因此,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已不再是单独的家庭问题,而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社会稳定、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未来劳动力资源的培养,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构建监护权的公权干预制度。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缺失与检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如未区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未设立国家公权监护、对监护监督、惩戒制度没有相关规定等等。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欠缺,监护领域行政执法主体空缺,无法发挥公权力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国家的公权力基本缺失,使得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现实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早年辍学、沿街乞讨,甚至被黑恶势力控制参与各种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实施对未成年人的救济措施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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