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因为经济困难都没有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为其指派律师,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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