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以及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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