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不能成为其委托辩护人,但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帮助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按该条规定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是被告人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只是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范围之一,但是否委托还是要由被告人行使委托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按照这条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如犯罪嫌疑人要聘请律师只能由本人聘请,而不能由近亲属代为聘请。《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96条作了解释,允许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代为聘请律师。规定的内容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但该规定仅指侦查阶段,而且也未明确所在单位的委托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治安拘留等处罚已执行完毕,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被解除的不在此限。之所以规定上述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委托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也不严肃,而且本人已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也难以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充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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