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需要注意的辩护事项
时间:2023-04-06 16:11:46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四)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五)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查看证据吗

犯罪嫌疑人不可以查看证据,但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但需要注意,辩护人不得伪造证据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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