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3)办理前置条件: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
(4)办理程序:凭迁入地发出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者户口簿、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审核后,开具迁移证,并将其本人户口注销。
(5)收费标准和使用票据名称:
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豫价费字[1994]215号,迁移证每证4元。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7)办理地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8)格式文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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