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以下七种“有题目”的合同不能签订:一是口头合同。这类合统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先容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二是简朴合同。固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朴,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显著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以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夸大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恍惚,滥用所谓的解释权。四是典质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典质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典质财物。尽管政府部分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仍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典质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捉住务工者的一些“痛处”抽剥牟利。五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分检查,预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当、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正当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六是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需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正当,甚至吃饭、上厕所都严格划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七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泛起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泛起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当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对巨大的用度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分提出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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