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8-04 10:32:41 2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武清区崔黄口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了关于武清区农村地区煤改LNG项目前侯尚供气站等16个供气站及配套燃气管网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征收崔黄口镇四街村农民集体土地0.80633公顷,现就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崔黄口镇四街村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

农用地0.80633

12.09495

建设用地00

未利用地00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9万元/亩,总计35.0753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武清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

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邮编:301700

联系部门:土地资源管理科联系电话:82100621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9年2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二年月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市区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市区,四至范围:南至,西至,北至,东至,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万元(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偿费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市区和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一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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