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2、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4、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5、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并实施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