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秦国洪于2005年7月在一所大学的研究所毕业后被聘用到北京中关村的一家科研机构工作,聘用期限为一年。该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但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开始按照企业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2006年4月,在单位组织的一场青年职工足球比赛中,秦国洪不幸摔成骨折,一躺就是两个月,花去医疗费用共计2万多元人民币。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认定,秦国洪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还得到了一张工伤认定的书面证书。由于该研究机构没有为其任何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单位只能以非因公受伤的名目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秦国洪办理了1万多元的报销,此外单位还以经济补助的名目向秦国洪发了1万元的经济补助,其余的费用单位就想让秦国洪自己承担。因为秦国洪面临着继续治疗还需要将近1万元费用的困难,而且还有3千多元人民币的费用没有得到报销,秦国洪就想向单位要这笔费用。单位的意见是,并不是单位要秦国洪踢球的,足球比赛不是正式的工作,秦国洪受伤多少也有其不小心的因素,所以应该也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于是,秦国洪委托自己的父亲到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想判断一下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单位的解答是否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意见是,秦国洪是因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受伤,并不是在自己业余活动的踢球中受伤,显然应当属于工伤,并且已经得到认定。工伤一旦得到认定,其享有的待遇于医疗保险待遇是不完全一样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区别就是工伤者不必承担医疗的任何费用,而应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全部的报销,所以单位要秦国洪自行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是不对的。如果由于事业单位的性质而没有为聘用的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就应当由单位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承担医疗费乃至工伤待遇的费用。
[案例分析]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和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在职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性质上属于“劳动能力的修补所支付的费用”,因此社会医疗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原则与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也有所不同。
第一,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必须保证被用于承担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确能保证参保人员用于治病而不能移作他用。因此,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方式主要是以免费医疗形式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参保人员凭治疗费用的单据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现金的办法。而工伤保险基金也是社会保险基金,但是受伤人员一般不会在就医治疗工伤时享受免费的服务,而是要在治疗一个阶段,治疗费用数额相对固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同时,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受伤害的等级)一旦被鉴定机构确定,则受伤者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拿到伤残补助,而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得到医疗费用承担的保障,却不可能得到任何的经济补助。
第二,即使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还是会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例如,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是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的。而工伤保险也是社会保险,但是因为受伤人员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因公负伤,所以受伤人员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归纳起来说,用于承担疾病和非因工伤的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具有的是帮助和救济性质的费用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公受伤人员则不仅要承担具有帮助和救济性质的治疗费用,而且伤残补助等还具有对受伤者的经济补偿功能,使受伤者的生活水准不因受伤受到影响。所以两者在待遇的规定上是有所区别的:因工负伤者享受的工伤保险的项目和保险待遇要多一些、支付的经济补偿也要优厚一些,受伤者本人不负担任何治疗费用;而疾病和非因工伤的医疗保险项目和明待遇要少一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的费用数额也会低一些,而且还受到最高限度支付额的限制,参保人员本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一部分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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