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一般需要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制定适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然后报国务院备案。与此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和消费水平发展,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调整。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也就是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两年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适度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经公布,所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水平都需要适用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福利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最低工资条例》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果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中山最低工资标准
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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