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司法解释分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内容:1、如果相关从事社会活动的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若受害人的损害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适应。在承担了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后,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全文2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