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娱乐场所禁止的娱乐活动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的表现
(一)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1、附设在其他公共建筑物内。目前有些宾馆、饭店、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为了验收将部分空余房间和楼层出租或自己开办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建筑空间没有完善的分隔措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两部分人流疏散路线交叉而影响疏散,酿成重特大事故;2、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猛,人员疏散困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同时,地下室火灾扑救困难。
(二)建筑耐火等级低,内部装修时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提高场所档次,大搞“硬件”建设,不惜重金对场所进行装饰装修。而在装饰装修时,其设计和施工队伍的素质不高,根本不懂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且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这样,既留下先天隐患,一旦起火,还会加速火势蔓延,造成重大事故。
(三)电器设备设计安装不符合规定。大部分灯具直接安装在吊顶上,灯具的高温表面或镇流器发热引起可燃吊顶造成火灾;一些特殊灯具附带有驱动灯具旋转的电动机,当旋转阻力增大或卡机时,电阻发热引起火灾;电气线路敷设时未按要求,在易可燃顶棚和夹层内,线路未穿阻燃管而直接敷设,线路接头不牢,接触处松动,绝缘不包等都极易引发火灾。
(四)安全疏散设备不健全。纵观近几年来的重特大火灾案例,人员伤亡较大的公共娱乐场所,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大部分新建、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有的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有的虽然有两个或多个出口,但可利用的只有一个,有的安全疏散通道线路曲折多变,像迷宫一样复杂,还有在通道上堆放杂物等阻碍通道畅通。
(五)缺乏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都是个人承包成个人经营,许多经营者不惜花重金搞装饰装修,却舍不得投资消防器材设施。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本身规模小,经营场所面积大多在100平方米左右,投资成本较低,经营者更忽视消防安全。这些卡拉OK厅和小型夜总会因为规模小,消防部门也往往对其放松监督管理。这是公共娱乐场所的通病,有的场所有灭火器材未按规定摆放,发生火灾时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有的场所消防器材设施为零,有的消火栓无水带,水枪,有的根本没有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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