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并且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也不得开办或参与经营。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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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同时,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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