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不受理
时间:2023-06-24 22:16:08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区别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均需要举证: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

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被告是如何确定的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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