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医疗保险?购买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险仍然有效。职工返回工作岗位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职工和其他弹性职工,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期限,则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该期限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雇主只有在合法情况下才能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否则,它们就是非法终止。这里有四种法律情形: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失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II)严重违反业主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责任。第三,无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到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
(II)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人员裁减计划: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
(三)企业因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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