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释》的相关规定的完善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抚养费的计算貌视简单,但由于《解释》的相关规定不慎合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计算抚养费时出现多种结果也不足为奇了。笔者认为:第一,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换言之,数个被扶养人只能够分享一个人生活所需的消费性支出。该规定固然可以对受害人的数个被抚养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予以平衡,避免使侵权人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陷入经济上的困境。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却是以牺牲受害人的数个被抚养人的利益为代价的。考虑到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一般非老即幼,都是弱者。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特别是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通常都有保险,由于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陷入经济上的困境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嫁给全社会,所以建议适当提高抚养费赔偿的限额,将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改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额。第二,《解释》通篇未提到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概念,这是一大缺陷。如果不加以完善会使法院作出的判决违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如58岁甲被丙驾车撞伤致死,丙负全部责任。甲有61岁妻子乙。甲乙无子女。在该案例中,一方面如无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限制,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抚养费赔偿年限应该为19年。而如有受害人可抚养年限的限制,抚养费赔偿年限仅为2年。两者差距悬殊。现有规定会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按照《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抚养费赔偿年限计算为19年。试想如未发生事故,2年后甲已满60岁,已无抚养乙之能力,而法院适用《解释》作出的判决却是在使侵权人丙无辜承担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这对侵权人而言显然不公!所以建议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对此加以明确以避免法官在计算受害人的抚养费时出现分歧,也使法律更符合客观实际,对双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合理。
(作者:吴海强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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