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费。现行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收费,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按照实出,税法规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有效的证明或材料。无法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开支金额、商业目的、受邀人员的业务关系、受邀人员的时间场所。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娱乐开支和业余兴趣开支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是什么意思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是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所记录在账上的60%准预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业务中,合理需要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通常将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香烟、食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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