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地客人来我公司办事或业务洽谈,我公司负责吃、住、旅游、所发生的住宿费、旅游门票费、购买的烟酒、洗浴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具体到某个企业,哪些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执业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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