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
【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
【7】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和划拨
【8】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10】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11】依法召开听证会
【12】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4】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
【15】选定评估机构
【1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7】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8】评估报告的复核与鉴定
【19】住房保障
【2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21】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
【22】强制执行
【23】公布分户补偿信息,建立补偿档案
【24】审计与决算
【25】产权调换房屋建设与交付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注意事项
1.禁止违规断水断气断电断路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补偿费用
四种不当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房屋评估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草案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非住宅房
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
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5.草案答疑
调查登记过程中,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3.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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