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城镇化,城中村改造来了,村民转居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
2017年运城市人民政府为建设城市服务下达了城中村改造计划,确定运城市某区政府进行某村城中村改造。张某的就是该村内的村民。
区政府认为该村按照城市规划已属于中心城区,其作为城镇化项目并已进行推进实施,该村所涉的土地在村民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所属土地也逐渐归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并发布了征收补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中纪办《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所以该村的征收补偿应该按照国有土地进行。
老农提意见:村里农民并未转为居民,征收补偿公告违法了吧?
张某则对区政府的这一决定不予认可。
张某认为该村虽然被纳入了规划区,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并未转为城镇居民,村民的户口仍为农业家庭户口,其生活、生存的主要来源仍然以种地为生,村民仍然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村民至今无一户一人转为城镇居民。
其次,岳坛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归国家所有。村集体农用土地因国家建设用地外,剩余的农用土地仍由村民承包使用,经营管理。张某认为应当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来进行。
双方就此问题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区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公告违法。
律师观点:老农说的在理,集体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征收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代替
那么我们就这一问题一起来看一下,该村的拆迁征收到底是应该按照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呢?
首先,本案中,运城市某村被纳入运城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张某作为该村村民,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该村也没有办理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张某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没有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的户籍仍为农村户口,没有转为城市户口。
区政府在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张某所在村委会亦没有收回张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的涉诉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是指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而不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代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