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某市启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鼓楼东街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调查,确认鼓楼东街43号房屋产权登记于1970年,产权人为郭先生。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向郭先生核实时,郭先生透露,这套房子是上世纪90年代卖给金先生的,后来听说购房人金先生一家移居国外,但他没有买好,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郭先生提供的销售合同中金先生的个人信息,发现其账户已被注销。取消的原因是国籍变更,目前联系方式不详。
针对房屋产权不清的问题,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产权不明的城市房屋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产权无法确定的房屋,如产权未登记,具体权利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产权不明的具体房屋类型将在当地拆迁管理办法中明确。如《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1)产权不清;
(2)业主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3)业主下落不明,无法定代理人。
由于历史变迁等原因,部分房屋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归属无法确定,或者产权存在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布。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的征收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二是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公告并交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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