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的主管要求她至公司的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王小姐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为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确有“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王小姐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有这样的《员工手册》,而且也没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订的,且公示或明确告知了王小姐。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撤销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王小姐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王小姐同意按照公司的安排,去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
案例介绍
王小姐2008年7月1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助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
进入公司后,王小姐的工作也还顺利,因为公司地处市中心,工作环境不错,周边交通也很便利,王小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今年3月初,王小姐的主管通知她,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缺少人手,要求王小姐去工厂协助工作3个月。考虑到工厂地处郊区,从自己家到工厂需要转几次车,每天上下班路上需要很长时间,王小姐很不愿意。主管说,这是公司商定的事,不能改变,要求王小姐克服困难,坚持3个月。王小姐对主管说,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再加上害怕以后会被长期留在工厂工作,因此王小姐表示坚决拒绝。经过几次谈话无果,2009年3月20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雇通知,以王小姐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诉。
一、劝退不同意被公司耗着该怎么办
劝退不同意,被公司耗着,员工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同意“劝退”,获得经济补偿,或者是拒绝“劝退”。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在劳动合同中,公司随便开除员工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下列几种情况:
1、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依法大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几种情形是在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即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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