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刘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某单位上班,单位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同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内勤文员工作,刘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上班。第二天,,公司安排刘女士从事考勤工作,刘女士仍不同意,坚持从事自己原来岗位,后来,公司安排从事库房保洁工作,她仍然拒绝该岗位调整,仍未去公司上班。同年6月27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位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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