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休假的安排是怎样的,其加班工资又是如何计算的
时间:2023-05-04 14:04:52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庆休假的安排是怎样的

国务院办公厅12月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国庆节与中秋节连休,从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其加班工资又是如何计算的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2017年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四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四天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5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加班费依法征税

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纳税服务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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