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女性员工年方五十,此刻已满足离休标准,则雇主有权为她办理相关离休手续,使其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待遇,同时,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在此情况下,企业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
然而,若该员工尚未达到离休标准,即年仅五十但仍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在无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理由的前提下,企业是无法辞退这位五十岁的员工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具备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只要该五十岁员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企业都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首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接受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其次,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公受伤,并且被确认为已经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
再次,无论是患病还是非因公受伤,只要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最后,女职工正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阶段;
此外,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五年时间,同样也是不能被解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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