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50岁后单位停买社保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里明文规定,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劳动合同,也意味着终止劳动关系。
很多人理解上都是,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是可以继续用人单位交保险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不去办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单位是否有权力强制职工去办呢?
另外还要延伸出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们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合同不终止会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临近退休有时候一个人5、6年的工资就出来了。
后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个21条啊,呵呵。
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会自然终止。于是伴随的也是我们的劳动关系终止。
而用人单位如果想在跟职工签订合同,那么就只能是劳务合同了。劳务合同不能够给职工交纳社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只能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延迟退休参保。
所以说,我们终止劳动关系,一般是按照年龄来的。
但是女同志退休年龄又有所争议,因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很多地区是55岁,而国家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岁,而我们的女干部退休年龄又是55岁。
我们办理退休时,又要审核职工档案,根据职工档案中显示的本来身份和从事岗位,也就是管理技术岗位,才可以按照55岁退休。
所以说,如果本人档案有证明自己退休年龄应该是55岁的,单位就不应该解除,应该继续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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