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时间:2023-02-24 16:20:24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六)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一、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租赁合同要解除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要解除租赁合同,须提前通知的时间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知对方解约;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如果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按其规定或约定的期限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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