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能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如下: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
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有关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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