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如下:
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3.违约情况下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权,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若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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