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劳动者加班,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晚上加班的,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1.5倍,周末加班的,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倍。
过年留守岗位,能不能算加班费
就地过年,不少人会选择在岗位上留守。这种情况下员工能不能向单位主张节日加班费呢
律师认为,自愿上班不一定能被单位认定为加班。原则上,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加班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可以在制度里明确约定加班的情形,对于符合加班规定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如果企业没有安排加班且加班制度里又没有规定自愿加班视为加班情形,那么,自愿上班不能认定为加班。如果是企业要求员工上班,那就可以认定为加班。
此外,过年期间留守,劳动者还应弄清楚加班和值班两种工作方式——加班系劳动者对本职工作的延续,其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而值班往往是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特殊和临时性安排,一般还可视情况进行休息,故对劳动者工作强度要求不高。
加班的工资待遇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值班的工资待遇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注意:如果留守岗位加班,单位不能采取“以值班代替加班”、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等做法,劳动者也有必要保留加班通知、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收集有效证据,必要时依据这些证据进行维权。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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