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辽宁省法制办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并删除了“7天晚婚假”的奖励待遇,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一“全面两孩”
五种情况可再生一孩
《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外,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关键词二晚婚、晚育
相关字眼删除产假增加60天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等条款,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修改后条款为,“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为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关键词三避孕、节育
相关条款删除实行生育登记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时间,依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同时,《修正案(草案)删除了“避孕”“节育”“终止非意愿妊娠”等带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条款,删除了与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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