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财政部17日公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称,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超过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办法》称,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梅筱解读:
财政部这个规定,让国有上市金融股权对外转让须按市价进行,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数量庞大的金融类解禁股通过折价大宗交易或低价协议转让的方式流通,减轻了对相关股票市场价格形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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